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04號
SCDV,111,補,404,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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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4號
再審原告 洪慶朝
再審被告 吳旻振


黃玉光
汪精誠
宋柏賢
曾錦國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11 年3 月31日所為111年度再易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7 條、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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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