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調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士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