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11年度,783號
SCDV,111,竹小調,783,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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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調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劉漢麟
上列聲請人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㈡具狀補正確認起訴之對象(相對人即被告)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陳昱堯,如起訴之對象(相對人即被告)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則應同時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2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 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 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 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 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 ,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 98年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台上 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第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 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記載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 基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且聲請人即 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表明起訴之對象(相對人即被告)為千山 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處店長陳昱堯,顯無法確認起訴 之對象究為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或陳昱堯。茲限 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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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