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1年度,118號
SCDV,111,竹小,118,2022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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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恩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梁雪花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環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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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恩禮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