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468號
SCDV,111,票,468,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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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黃喜華

相 對 人 李凱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 ,合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票字第00046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08年2月11日 6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3日 CH750513 002 108年2月18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3日 CH750516 003 108年3月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3日 CH750518 004 108年4月20日 6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3日 CH750525 005 108年11月26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3日 CH254811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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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