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59號
SCDV,111,監宣,159,2022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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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郭珍妏


相 對 人 郭彭銀妹




關 係 人 郭楊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之
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郭『陽』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楊』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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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