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40號
SCDV,111,消債更,40,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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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顯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號)未能成 立,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 請人於111年4月6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 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 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何時取得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並提出名下汽、 機車行照影本。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 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 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 新」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 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 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內容須 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請說明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計算方式。十一、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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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