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36號
SCDV,111,法,36,202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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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柏林即社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新城國度使命
教會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莊美珍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新城國度使命教會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社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新城國度使命教 會因社團業務告一段落,且已另成立財團法人,經會員大會 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報請內政部以民國11 0年5月20日台內團字第111002159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 公司法第8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聲請准予備查等 語。
二、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 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 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 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 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 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 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業已提出內政部以民 國110年5月20日台內團字第1110021591號函、社會團體解散 申報表、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社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新 城國度使命教會會員名冊、章程、會員大會解散議程記錄、 會員大會簽到表、臨時會員大會會議程記錄、臨時會員大會 簽到表、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 報告、基金收支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公告等件可 稽,是聲請人所為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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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