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404號
SCDV,111,司聲,404,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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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張炎輝


相 對 人 賴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於關西鎮戶政事務所,聲 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優先承買,為此爰依法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 與聲明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 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 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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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