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659號
SCDV,111,司繼,659,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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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朱重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朱羅招紅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6月9日始知悉得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1月2日死亡)之證據。或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2時00分攜帶證物或證人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 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前開規定,爰裁 定如主文,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 聲請費用無從退還)。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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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