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62號
SCDV,111,司繼,462,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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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黃雅萍

聲 請 人 范綵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美玲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謝美玲(女、民國00年 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1年2月26 日死亡)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 亡後3 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媳婦即直系姻親關係,自非民法第1138條 定之繼承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其餘繼承人 蘇瑞鴻、蘇以恩、林聖唐林辰易、林世強、林震平、林子 晴、林紫婕陳彥如陳盛維蔡政融陳湘羚謝火土蘇信賢宋伊甯、陳耀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審核 後准予備查(另以公文通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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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