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貴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三邁國際有
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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