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1年度,29號
SCDV,111,司司,29,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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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岱貞力澤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力澤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 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 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力澤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1 0司司司字第150號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已清算完結,為 此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力澤有限公司之事務,惟 未提出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經本院分別於 民國(下同)111年2月24日、111年4月12日、111年5月23日 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前揭事項,該項通知並已分別 於111年3月14日、111年4月30日、111年6月10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仍未為補正 ,尚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依上開說明,本件清算程 序尚難謂已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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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