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316號
TYDV,94,補,316,200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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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愿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美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冠企業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
912,000 元(即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金額合
併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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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愿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