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愿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美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冠企業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
912,000 元(即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金額合
併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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