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清算人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1號
SCDV,111,司,1,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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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葉芷楹律師(即理想門窗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理想門窗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理想門窗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含代墊金額),酌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 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 法第325條定有明文。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 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 17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 ,同法第177條亦定有明文。又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 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規定 ,再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辦理清算程序中 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 量後決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以108年度司字第7號裁 定選任為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之清算人,即 自108年7月25日起展開清算事務,包括至法院閱卷、赴國稅 局調取理想公司之財務報表、結算表及財產報表,並查明理 想公司金融帳戶資料、完成股東會的召開等等。而理想公司 剩餘財產原應分配給各股東之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7, 609,438元,因悉遭前清算人邱祥裕(理想公司之董事)提領 一空,是清算人於就任後,即多次聯繫邱祥裕未果,並對其 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要求其返還7,609,438元予理想公司, 皆未獲其回應,聲請人乃代為理想公司聲請本院對邱祥裕核 發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之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 8年度司促字第783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且經 確定後,聲請人進而為理想公司,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執 字第43477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邱祥裕 名下之財產(含7件不動產,在2家金融機構之存款,3 家公 司【含上市及未上市】之股票及其股利,1家有限公司之出 資額,合計共十多件標的物),迄今部分標的之執行結果共 為5,151,553元,理想公司可得分配金額為3,566,717元。 又聲請人所進行,原對邱祥裕之執行標的之一,即坐落新豐



鄉之不動產土地,經110年11月1日理想公司股東會決議減價 後再拍賣(第四拍),卻仍未拍出,是以理想公司目前對邱 祥裕執行取得之金額仍為3,566,717元,聲請人並於111年1 月5日收受本院對理想公司核發之債權憑證。另聲請人亦已 對邱祥裕提起刑事告訴等事務,並曾以告訴代表人身分應訊 一次,而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邱祥裕偵結起 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判認 邱祥裕犯業務侵占罪,並判處其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邱祥裕 對該判決不服上訴而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㈡、理想公司並無積欠他人債務,其中該公司原欠稅部分業已清 償完畢。而該公司剩餘財產因遭前清算人邱祥裕提領一空, 未能分配各股東,目前清算人已代理想公司,透過對邱祥裕 財產之執行,業已取回3,566,717元,已如前述,就上開已 取回部分,待聲請人分配其金額予理想公司之各股東,並至 國稅局辦理清算更正後,此部分即算清算完結。而理想公司 現有股東原係六人,即黃邱月雲邱慶祥、邱瓊慧邱豊祐邱國慶邱祥裕,因邱豊祐已歿,其有6位繼承人,並由 其配偶吳依倩擔任6位繼承人之代表。另聲請人於110年11月 1日召開理想公司線上股東會,除向各股東報告清算之進度 、内容及工時記錄,該股東會並決議由股東邱慶祥保管理想 公司之債權憑證,及由其處理後續對邱祥裕所尚未執行完畢 財產之執行事宜。聲請人就本件理想公司清算事務之執行, 自108年7月25日起迄今,已投入工時總數為129.65小時(明 細見聲請狀之附件一,另理想公司股東私人對聲請人之諮詢 、聲請人對該等股東簡易訊息通知,均不計費),聲請人並 保留4小時工時,處理包括1、至國稅局辦理清算更正;2、 將理想公司之債權憑證及執行資料移交予邱慶样;3、至銀 行進行分配款項給理想公司之各股東及結清帳戶;4、清算 完結申報等事宜,合計聲請人之總投入工時為133.65小時。 因聲請人處理本件清算事務,具公益性,參以對理想公司整 體因素考量,聲請人願酌減為每小時費用至3000元(含稅) ,故合計清算人可請求之報酬數額為400,950 元 (計算式 :3,000元xl33.65小時=400,950元),加計聲算人代墊之費 用20,958元(明細見聲請狀之附件二),合計為421,908元 。因聲請人擬於就目前已回收理想公司之上開財產,即款項 3,566,717元,予以分配予各股東及辦理清算更正後,即欲 辭去理想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爰請求酌定清算人處理清算事 務至今之報酬(含墊付之款項)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其上開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聲證1理想公司股東名冊一覽表、聲證2理想公司申報之 財報、清算申報、資產處分明細表、聲證3聲請人對邱祥裕 寄發之存證信函2封、聲證4聲請人聲請對邱祥裕核發系爭支 付命令之聲請狀、聲證5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節本、聲證6債 權憑證、聲證7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聲證10 理想公司歷年出資額變更登記一覽表及104年3月26日股東同 意書、聲證11理想公司解散之登記資料、聲證12理想公司於 110年11月1日線上股東會會議記錄、附件一理想公司清算事 務工時明細總表、附件二理想公司清算費用明細(含單據) 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見卷第17-55頁、第65-113頁),且 據調取本院相關之清算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已非無憑。㈡、次查,本院就聲請人請求酌定其處理清算事務之清算人報酬 (含代墊費用)乙事,經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 74條之規定,將聲請人之聲請狀繕本送予理想公司之股東黃 邱月雲邱慶祥、邱瓊慧邱祥裕邱國慶,及原股東邱豊 祐(已歿)之繼承人之一即其配偶吳依倩,並請其等就聲請 人請求酌定報酬之數額表示意見後,僅邱國慶具狀到院表示 意見,並稱: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 第4項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 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 者,得免請求,因本件聲請人依其說明所處理之事務,為追 索債權、取得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事務,其所列計時間 均在收文及通知股東等非訟事務勞務之付出,其結果分配金 額為每位股東594,452元(即3,566,717元6),若依聲請人 主張之報酬,則每位股東應負擔66,825元(即400,950元6 ),約占取得盈餘11%,顯高於首揭規定而未符法制及不公 平,若依首揭規定以現值1.5%計算,則聲請人之報酬為114, 142元(即7, 609,438元×1.5%),此一金額始較為公平合理 ,故認應核定聲請人之報酬為114,142元等語。而其餘股東 則未具狀表示意見。
㈢、經查,聲請人就處理包括收回理想公司財產款項共3,566,717 元等之清算事務,加計預估前述後續作業時間4小時,總計 已投入工時133.65小時,已如前述。且聲請人上開清算事宜 所進行者,包括查明理想公司之財產、為理想公司對邱祥裕 聲請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對邱祥裕之財產進行相關之強制 執行程序、召開理想公司之股東會、收受處理本院對理想公 司核發之公文等諸多繁雜事項(詳見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附 件一工作內容欄,見卷第77-87頁),其耗費之心力非少, 則本院縱使僅參酌108年7月份、109年7月份、110年7月份, 受雇之律師平均總薪資依序為101,452元、100512元、98,05



6元,此有本院自網路所查行政院勞動部公布之職類別薪資 調查統計結果影本在卷可參,如以每月160工時計算,則一 般律師之平均時薪,以上開108年7月份之總薪資101,452元 計算,乃為約634元(即101,452元160小時),然上開之時 薪金額,仍有偏低之情形。本院審酌聲請人係以專業律師身 分,擔任本件清算人之工作,其辦理理想公司清算事務,為 具相當專業之法律事務工作,並已投入甚多之人力、時間等 ,復參考財政部賦稅署於110年2月1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 650720號令,所核定並發布之「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九年度 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載稱:「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 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 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 為單位)計算其一百零九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 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四)擔任檢查人、清算人 、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 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之內容(參卷附之財政部賦稅 署上開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如以上開按清算標的物財產 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標準,依聲請人目前為理想公司收回 之財產款項3,561,717元,其報酬數額約為321,005元(即3, 561,717元×0.09)等情,綜合審酌之結果,本院認為計算聲 請人所投入每小時之工時,其報酬應以2,000元計算,始為 合理適當。至理想公司股東邱國慶所主張,聲請人應依「代 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規定(見卷第1 93頁),計算其清算事務報酬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即11 4,142元,然此為聲請人所否認。經查,上開之作業要點13 點第4項,係針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分署,經法院裁定 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以管理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事務時,所 得請求管理報酬計算基準之規定,此參上開要點第1、2點之 規定亦明(見卷第191頁),核與本件聲請人係居於律師之 專業身份,經本院裁定選任其為清算人,以處理理想公司之 清算事務,已有所不同,是本件就聲請人處理清算事務報酬 數額之核定,自不應適用上開要點之規定,理想公司股東邱 國慶上開所主張聲請人之報酬數額,即屬偏低而不可採。㈣、從而,以聲請人進行清算事宜投入之總時數l33.65小時,依 每小時2,000元計算其報酬,核計其報酬數額為267,300元( 即2,000元×l33.65小時=267,300元),加計其已墊付之用20 ,958元,合計為288,258元。本院爰酌定聲請人擔任理想公 司清算人之報酬(含代墊之費用),應為288,258元。四、依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7條 準用第17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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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想門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