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馮鵬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卡爾實驗教育機構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