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301號
SCDV,111,促,2301,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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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3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偉安

陳永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玖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偉安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
永杰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九筆,金額44
4,913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惟債
務人陳偉安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04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
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440,956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
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永杰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為此,狀請 鈞院
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促字第0023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0956元 陳永杰陳偉安 自民國0000000至0000000止,按年息利率一、九%計算,0000000至0000000止,按年息利率二、一五%計算,000000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二、二七五%計算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0956元 陳永杰陳偉安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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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