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302號
TYDV,94,補,302,200512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聿綺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6,94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