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250號
SCDV,111,促,2250,202207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2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彭梅妹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 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訟。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自明。 故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 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范彭梅妹已於民國 111年6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債務人范彭梅妹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 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