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24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范源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3,1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促字第002241號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8,764元 104年11月2日 5 002 18,520元 104年12月2日 5 003 8,353元 104年7月20日 5 004 16,868元 106年9月2日 5 005 10,658元 107年1月2日 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