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015號
SCDV,111,促,2015,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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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0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駱永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96年11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一)緣相
對人駱永光於民國91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75
905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
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
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
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
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
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
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
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75905元整,及自民國096年11月07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
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釋明文件:附件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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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