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657號
SCDV,111,促,1657,202207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657號
債 權 人 廖政棋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政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子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其聲請狀所檢附 之資料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6月1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已獲房地貸款之相關證明 文件,債權人雖再次提出載有「中租迪和-竹苗微企科」之 文件一紙為憑,惟該文件無從看出是對債務人核貸,且其上 並無任何簽章,全為電腦打字,是否真實,亦非無疑。本件 無從認債權人已釋明債務人須依約給付款項,依首開法條規 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