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10年度,33號
SCDV,110,竹調,33,202207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曾勝君


相 對 人 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河輝
代 理 人 林正椈律師
複代理人 林隆鑫律師
代 理 人 陳儀文律師
相 對 人 陳純賢

陳純娥

曾永發
曾梓鈞
曾國瑋
金龍

鍾妃媛
鍾鶴

鍾敏夫

李麗紅

鍾秈芸



鍾穫有

鍾嘉惠

鍾佳穎

鍾紘芷


鍾源妹



鍾亭江

鍾俊雄

鍾明輝

鍾煥強

鍾美華

鍾漢清

鍾秀娟

鍾秀珍

鍾秀芳

鍾宜真

黃添登

陳美玉

鍾玉明

鍾玉麟

鍾玉山

鍾逢

彭錦藏

彭錦城
彭錦龍

徐榮華

徐智勇

智暉

彭美惠

鍾秀蘭(歿)之繼承人

鍾鴻德

鍾美蘭

張文廣

張庭榮



張紓綺

張芳鳳

張正豪

張徐貴英

羅淑珍

張源

張鶴齡

鍾明哲



鍾羽富

鍾俊鈺

鍾品

鍾瑞緣

徐木勝

徐有勝

徐彩

徐水玉

徐雅萱

徐庭

鍾庭

鍾煥祥
鍾煥斌

鍾煥育

陳鍾美

鍾美珠

鍾美慧

鍾美玉
鍾芳美

鍾美娟

郭太郎

郭王華

曾冠翔

曾秋琴

郭松
郭玉嬌
温昌意
温姵閔



金煥

徐桂英

莊廷獻

莊仲仁

莊淑鈴

莊淑靜

魏鳳嬌

莊秉

莊淑枝(歿)之繼承人


莊淑娟

哈思竺

哈思井

哈思珍

邱哈思榆

莊正

張永昌
張永福
張瑞園

莊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家調字第一六四號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家調字第六八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就兩造共有之坐落於新竹縣○○市○○段000地號 土地請求予以裁判分割,原告稱就甲○○養女鍾瑞妹部分,已 提確認收養關係存在訴訟(臺彎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字 第68號)審理中(竹調卷㈢第485-500頁);養女魏葉妹部分, 已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訴訟(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164號) 審理中(竹調卷㈢第501-512頁)等情,並提出起訴狀為證,本 院審酌前開養女是否得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得否本於上開 土地共有人之地位請求本院裁判分割上開土地,均以上開訴 訟案件之上述訴訟標的是否成立以為依據,為訴訟經濟與避 免裁判歧異,認為本案訴訟程序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家調字第 一六四號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家調字第六八號確 認收養關係存在民事訴訟終結前,有予以裁定停止之必要, 爰依上開法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1/1頁


參考資料
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