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79號
SCDV,110,司拍,179,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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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吳聲典

相 對 人 劉成元劉興雲之繼承人

鄭劉淑妹劉興雲之繼承人

劉梅妹

吳聲典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


吳定洋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


吳彩珍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


吳梅櫻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

吳金蘭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

邱芳莀即吳金蒜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

邱睿岩即吳金蒜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

邱瑞鈺即吳金蒜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田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成元劉興雲之繼承人、鄭劉淑妹劉興雲之繼承人、吳聲典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吳定洋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吳彩珍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吳梅櫻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梁吳金蘭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邱芳莀即吳金蒜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邱睿岩即吳金蒜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邱瑞鈺即吳金蒜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劉成元劉興雲之繼承人、鄭劉淑妹劉興雲之繼承人、吳聲典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吳定洋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吳彩珍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吳梅櫻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梁吳金蘭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邱芳莀即吳金蒜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邱睿岩即吳金蒜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邱瑞鈺即吳金蒜吳劉米妹劉興雲之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 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 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 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 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 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 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762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興雲與關係人田瑞雲向聲請 人分別於⑴民國(下同)87年6月9日借貸新臺幣(下同)2,1 00,000元、⑵87年9月23日借貸10,000,000元、⑶88年6月10日 借貸2,000,000元、2,050,000元、4,700,000元,並以被繼 承人劉興雲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上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劉興雲於 105年12月22日死亡,由相對人等繼承,又被繼承人劉興雲 及關係人田瑞雲之上開借款均已屆清償日仍未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貸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及 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雖係擔保聲請人與第三人吳劉米妹之連帶 債權,惟按「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 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民法第283 條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單獨向本院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 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又本件聲請人雖因繼承而與除魏劉 梅妹之其他相對人公同共有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持分,並因 此致該部分之所有權與抵押權歸屬同一人,然該部分抵押權 之存續,攸關聲請人得否就抵押物之全部權利範圍為實行權 利拍賣受償,應可認就聲請人有實行抵押權之法律上利益,



依民法第762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例外不因混同而消 滅,均先予敘明。次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 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3 月16日新院玉民寶110司拍179字第009123號函,通知相對人 等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該函並分別於111年4月3日、111年3月22日、110年4月5 日送達關係人與相對人等,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除相對人 魏劉梅妹具狀表示其已拋棄繼承外,迄未見其餘相對人及關 係人有所陳述,另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揆 諸首揭說明,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時,並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 要。故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又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列抵押物 之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為相對人,如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對 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則其聲請自非適法。經查相對人魏劉 梅妹已向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463號聲明拋棄繼承,業據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自無從再將魏劉梅妹列 為本件相對人。次查,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第三 人陳盈全,此有土地第一類登記電子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 人劉成元鄭劉淑妹吳聲典吳定洋吳彩珍即、吳梅櫻 、梁吳金蘭邱芳莀、邱睿岩邱瑞鈺既非附表二所示不動 產之所有人,其對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自無處分權,從而,聲 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自 有未合,故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均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一:
登記名義人:劉興雲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員 791 452.8 48分之1 2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員 792 2,434.64 48分之1 3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員 793 308.79 48分之1 4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員 794 381.78 48分之1 5 新竹縣 竹東鎮 上員 797 405.42 96分之1 6 新竹縣 竹東鎮 旭光 61 842.02 96分之1 7 新竹縣 竹東鎮 旭光 62 11.16 96分之1 8 新竹縣 竹東鎮 旭光 64 106.13 96分之1 9 新竹縣 竹東鎮 旭光 64-1 249.75 96分之1 10 新竹縣 竹東鎮 旭光 65 153.86 96分之1 11 新竹縣 竹東鎮 旭光 66 3,046.92 96分之1 12 新竹縣 竹東鎮 旭光 67 35.18 96分之1 13 新竹縣 竹東鎮 旭光 68 223.49 96分之1 14 新竹縣 竹東鎮 旭光 70 95.01 96分之1 15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 615 528.33 全部 16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 616 835,27 全部 附表二:
登記名義人:陳盈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放翁 636 222.8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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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