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22號
SCDM,111,金簡,22,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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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緯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105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79
、1643、2283、3146號、111年度偵字第4408號、111年度偵字第
5701號、111年度偵字第5969號、111年度偵字第697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緯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一、犯罪事實:
  黃緯翔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將所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交 由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有所 預見,雖尚未達於有意使其發生之程度,仍基於縱使如此發 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0年8月底某日,在高雄市區某處停車場,將其所有之第一銀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葡萄3.0」之人,而容任對方所屬詐欺集團 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方式,詐欺陳麗媛等10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案帳戶 中,並旋經再行轉出至第二層人頭帳戶(第二層人頭帳戶均 由檢警另行偵辦)。嗣經陳麗媛等10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緯翔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㈢附表編號1:證人陳麗媛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 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 訊息紀錄。
㈣附表編號2:證人詹喬茜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 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 訊息紀錄。
㈤附表編號3:證人黃曉萍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



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
㈥附表編號4:證人陳香吟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 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 訊息紀錄。
㈦附表編號5:證人周佩蓉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 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 訊息紀錄。
㈧附表編號6:證人謝金珮於警詢中之證述、其提出之相關匯款 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
㈨附表編號7:證人王澤宏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 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 訊息紀錄。
㈩附表編號8:證人林淑華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 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 訊息紀錄。
附表編號9:證人莊舒婷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 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 訊息紀錄。
附表編號10:證人徐肅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 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訊息紀錄。
三、法律適用: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行為人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將本 案帳戶資料交付詐欺集團使用,雖使該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向陳麗媛等10人著手施以詐欺取財之行為,使 其等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本案帳戶中,而遂行其詐欺取財之 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 陳麗媛等10人施以詐欺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 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揆諸前揭說明,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被告以此單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供詐欺集團為詐 欺取財之用,並使陳麗媛等10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本 案帳戶中,使其等均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 斷。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移送



併辦部分(附表編號2至10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附表 編號1部分)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 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擴張審理之。
 ㈡詐欺集團固以被告帳戶作為收取犯罪所得之用,惟一般而言 ,於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後,集團成員可收取詐騙款項之 管道甚多,包括自人頭帳戶再轉匯入其他帳戶,或由車手臨 櫃或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質言之,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 戶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目的,在於使真正犯罪人得以在取得 犯罪所得之過程中隱蔽身分而逃避刑事追訴,並非必然會以 造成金流斷點或掩飾、隱匿詐騙款項之來源、去向、所在之 方式取得犯罪所得。本案依卷內證據,僅足認定被告主觀上 有預見提供本案帳戶會供詐欺犯罪者作為詐欺他人將款項匯 入之用,至於贓款入帳後詐欺集團成員究竟會以何種方式取 得贓款實際上仍有多種可能性,事實上本案贓款經轉入本案 帳戶後,亦均經再行轉出至第二層人頭帳戶,而非由車手逕 行提領製造金流斷點,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指明任何證據方 法供本院調查,逕認被告主觀上對此節必然預見係以切斷金 流之方式取得犯罪所得,而應評價為洗錢罪之幫助犯,自屬 誤會。
 ㈢又實務上所謂「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記載,乃係就檢察官起 訴之事實範圍,在法律上為一罪關係之前提下,就部分之「 事實」加以減縮之意;至若在犯罪事實同一(基本社會事實 同一)之前提下,對此行為所為之法律評價縱有不同,仍非 屬犯罪事實一部減縮之範疇。而本院固認被告本案之行為並 不成立洗錢罪之幫助犯,然檢察官認被告成立幫助詐欺取財 罪、洗錢罪,均係就被告「提供帳戶」之單一基本社會事實 (被告遂行的實行行為)所進行之法律評價,縱本院認檢察 官就幫助洗錢罪部分之法律評價有所誤會,已如前述,仍未 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遂行的實行行為)有所減縮 ,且被告所為仍經本院論罪科刑而非「行為不罰」,則此部 分尚與「不另為無罪諭知」無涉。
四、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 規定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含陳麗媛等10人遭詐欺 匯入本案帳戶之實際金額甚鉅、被告本案行為之輕忽程度、 於偵查中尚知坦承犯罪、無證據證明已因而取得犯罪所得等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上開審酌細節並非刑事簡 易判決之必要記載事項,爰不另予詳細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遠志、翁 貫育、馮品捷、蔡宜臻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存匯款時間、金額 1 陳麗媛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8月28日起使用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比特幣買賣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至「CoinbasePro」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帳戶內,致陳麗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1日、59萬元 (聲請書誤載為109年) 2 詹喬茜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7日起使用網路社群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至「BIKI」投資APP所指定之本案帳戶內,致詹喬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0日、共20萬元 3 黃曉萍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26日起使用網路社群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至「NEX Exchange」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帳戶內,致黃曉萍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0日、28萬5000元 4 陳香吟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9月初起佯稱向被害人介紹虛擬貨幣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至「Swedbank」網路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帳戶內,致陳香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2日、共10萬元 5 周佩蓉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27日起使用網路交友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至「https://h5.hifly00238.xyz」投資網站所指定之本案帳戶內,致周佩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2日、共10萬元 6 謝金珮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10日起使用網路交友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期貨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至「www.cmeusa.top」、「https://www.lcctov.com」投資網站所指定之本案帳戶內,致謝金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3日、3萬元 7 王澤宏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8月24日起使用社群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至「UBEX」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帳戶內,致王澤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3日、10萬元 8 林淑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8月27日起使用社群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至「AXA Global」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所指定之本案帳戶內,致林淑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0日、70萬元 9 莊舒婷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8月26日起使用社群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至「Coinbase Pro」投資網站所指定之本案帳戶內,致莊舒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0日、40萬元 10 徐肅惠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9月8日起使用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至「www.kwxomm.xyz」投資網站所指定之本案帳戶內,致徐肅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2日、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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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