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220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禁藥, 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庭瑋、柳富仁、林愛茹 施用。因甲○○另涉犯殺人案件,於民國109年12月3日7時20 分許,為警在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號旁防火巷內拘提 到案,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 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61-64、65-68頁),核與證人劉庭瑋 、柳富仁、林愛茹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查卷第37-38、45- 46、50、53、56、61之1、65-66、141-142、144、146、150 、157-158、164、166頁),並有甲○○、柳富仁、林愛茹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J109123」、「J109125」、「J109124」)各1份、 劉庭瑋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劉庭瑋之採尿室毒品人 口到場採尿名冊1張等件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31-35頁), 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二)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施用 毒品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竟仍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 如無物,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他人施用,助長施用毒 品暨管制藥品惡習,並足以導致受讓施用者精神障礙與性 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 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所生 危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轉讓對象為其友人 及女友,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離婚、無未成年子女、案 發前從事古董買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以資儆懲。
四、不予沒收扣案物之說明: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與本案轉 讓無關,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67頁 ),另卷內亦無證據證明本案其餘扣案物(偵卷第68-72頁 )與本案犯行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毒品 受讓人 轉讓時間 轉讓地點 轉讓毒品 及轉讓數量 供述證據 (一) 劉庭瑋 109年11月13日凌晨1時30分至凌晨4時之間某時(原起訴書記載有誤,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62頁) 不知情之姜禮佳位在新竹縣○○鄉○○路○段000號旁100公尺處豬舍內 甲基安非他命 3、4口 1、被告甲○○於警詢之供述(見偵查卷第22之1頁)。 2、劉庭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45、166頁)。 (二) 劉庭瑋 109年11月13日凌晨1時30分起至9時47分之間某時(原起訴書記載有誤,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62頁) 在新竹縣○○鄉○○○路○○○○○○○○號000-0000號白色BMW自用小客車內。 甲基安非他命 5、6口 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23、136頁)。 2、證人劉庭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37-38、46、164頁)。 (三) 柳富仁 109年11月20日起至109年12月3日11時19分遭拘提之間某時 柳富仁之新竹縣○○鎮○○里0鄰○○○0000號住處內。 甲基安非他命 數量不詳 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8-19、25、127頁)。 2、證人柳富仁、林愛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50、53、56、60之1、65-66、141-142、144、146、150、158頁)。 (四) 林愛茹 109年11月30日19時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 數量不詳 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偵查卷第18-19、24、127頁)。 2、證人林愛茹、柳富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60之1、65-66、144、150、157-158頁)。 (五) 林愛茹 109年12月1日19時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 數量不詳 同上 (六) 林愛茹 109年12月2日凌晨0時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 數量不詳 同上 (七) 林愛茹 109年12月2日凌晨3時 甲○○位在新竹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3樓住處房間內。 甲基安非他命 數量不詳 1、被告甲○○於警詢之供述(見偵查卷第23-24頁)。 2、證人林愛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66、158頁)。 (八) 林愛茹 109年12月2日14時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 數量不詳 同上 (九) 林愛茹 109年12月3日凌晨3時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 數量不詳 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27頁)。 2、證人林愛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60之1、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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