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67號
SCDM,111,訴,367,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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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4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又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各基於意圖營利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已扣案),透過通訊軟體與劉宇安王慶燁、楊河瓅聯絡 後,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 表一編號1至20所示之金額,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數量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劉宇安王慶燁、楊河瓅 ,藉此營利。
二、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不得轉讓,竟 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4時7分許,以 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透過通訊軟體與劉宇安聯 絡後,由甲○在其位於新竹市○○路000巷0○0號居住樓下,無 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1公克)予劉宇安。三、嗣經警於111年3月15日10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甲○上址居 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9 包、分裝袋1包、磅秤1台及三星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 00000號SIM卡1張)等物,而查悉上情。四、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該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 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表示同意作為 證據、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卷第101頁),並經本 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 護人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 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 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待證事 實具有關連性,故認為適當而得作為證據,揆諸上開規定, 應具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 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 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1-12頁、第13-19頁、第 158-161頁、第182-183頁、本院聲羈字卷第31-35頁、本院 訴字卷第38-39頁、第98-99頁、第159-160頁),並經證人 劉宇安於警詢及偵訊中(見偵卷第20-22頁、第27-31頁、他 卷第99-101頁)、證人王慶燁於警詢及偵訊中(見偵卷第34 -35頁、他卷第94-95頁)、證人楊河瓅於警詢及偵訊中(見 偵卷第32-33頁、第179頁正反面)分別證述明確,且有被告 與證人劉宇安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卷第65-130 頁反面)、證人劉宇安指認被告相片(見偵卷第44頁)、證 人劉宇安手繪現場平面圖(見他卷第18頁)、證人劉宇安之 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他卷第19頁、 第20-21頁)、被告與證人王慶燁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見偵卷第50-61頁)、證人王慶燁指認被告相片(見他 卷第97頁)、被告與證人楊河瓅間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 話紀錄(見偵卷第62-64頁)、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卷第2



2頁)、本院搜索票影本(見偵卷第38頁)、新竹市警察局 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9-4 1頁反面)、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警聲搜卷第90-99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 報告(見偵卷第194-202頁)附卷可憑,暨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1至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9包、分裝袋1包、磅秤1台及三 星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等物足資 佐證。參以政府對於毒品之查緝嚴格,販賣毒品罪又係重罪 ,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所持 有之毒品交付他人,況市面上毒品價格不貲、物稀價昂,亦 無公定之價格,是販賣毒品之人,茍無任何利益可圖,實無 甘冒風險,在與購毒者並非至親之下,未賺取利益即行轉售 之理,佐以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承:伊販賣只是要賺 施用、伊是賺自己吃,跟上手拿毒品之後,會抽一些出來自 己施用等語(見偵卷第158頁反面、本院訴字卷第160頁), 顯見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主觀上具有從量差中牟利 之營利意圖乙情,亦甚明確。足徵被告上揭任意性之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2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及1次轉讓禁藥之犯行,均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為,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 實二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因 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各次販賣第二級 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犯上開20次 販賣第二級毒品、1次轉讓禁藥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 同,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訴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年度竹簡字第310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 案),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1 2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經 入監接續執行,於107年8月1日執行完畢;被告再因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8年度竹簡字第649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於109年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該等案 件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訴字卷第105-117頁、第137 -14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第99頁、第16



1頁),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構成累犯。惟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本 案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參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 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必要就被告應否依 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部分予以調查,自亦不宜逕依累犯規定對 被告加重其刑,併此說明。
(三)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行為 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 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 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 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 第4243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參照)。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迄於言詞辯論終結時,就所犯上開2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及 1次轉讓禁藥之犯罪事實均自白不諱,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四)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固有明文。查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其毒 品來源為綽號「阿雄」男子云云,然經本院向新竹市警察局 函詢查獲情形,據該局回覆略以:被告無法提供綽號「阿雄 」男子真實身分及其他可供追查身分之個人資訊,亦無行動 電話紀錄可供追查,故無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之情事等語,有該局111年6月8日竹市警少字第1110022862 號函所檢附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27-12 9頁),是本案尚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之情事,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 用,併此說明。
(五)至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 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 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 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 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 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 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 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 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 可憫恕之事由,惟仍必須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 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 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 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 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 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衡酌被告無畏嚴 刑之峻厲,為牟己利,恣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其行為直接戕害購毒者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助長 毒品流通,情節非輕,而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度刑 為有期徒刑5年,從而,本院認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之情狀,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對照其依法減輕其刑後 可判處之最低刑度,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尚難認有情輕法重而顯可憫恕之處,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 定酌量減輕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告前已有上述構成累犯之犯 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 佳,其明知毒品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 犯罪,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竟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為牟利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供 他人施用,助長他人濫用毒品之惡習,所為殊不可取,兼衡 本案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共3人,各次販賣之金額 、數量均非鉅,尚與一般大盤毒梟所為之販賣情節有間,而 其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亦甚微,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罪,態度良好,暨其自 述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所前從事水電工作、家中 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160頁)等一切 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包括附表一 編號1至20「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所犯上開20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類型、情節、手段、侵害法益、 各罪相隔時間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 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就上開2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如附表一 編號1至18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收取如附表一編



號1至18「交易金額」欄所示之各該價金或遊戲點數,屬於 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自應依上揭規定,均宣告沒收 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綜據被 告於本院之供述、證人王慶燁之陳述及被告與證人王慶燁間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所示內容(見本院訴字卷第98頁、 第159-160頁、他卷第94頁反面、偵卷第56-61頁),應可認 證人王慶燁該次交易係以現金新臺幣(下同)450元及價值3 00元之遊戲點數支付價金,尚賒欠250元價金未支付,則上 開現金450元及價值300元之遊戲點數(合計750元)自屬於 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應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而該賒欠部分既無實際所得,自無從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另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楊河瓅 之價金2,000元,證人楊河瓅已明確證稱尚賒欠未給付等語 (見偵卷第179頁正反面),核與被告所供相符,故被告此 次犯行並無實際犯罪所得,自無從為沒收、追徵之諭知。(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查 獲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9包,經鑑定 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 見偵卷第194-202頁),自應依上揭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 仍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 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之一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 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1、12所示之分裝袋1包、磅秤1台 、三星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均 屬於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15 2-153頁),且有前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稽,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轉讓禁藥部分),均宣告沒收之。(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告所有之吸食器3組,被告供 稱係供其施用毒品使用,與本案販賣、轉讓毒品犯行無關( 見本院訴字卷第153頁),且無證據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



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 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新臺幣) 主文 1 110年10月11日12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10月12日17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2公克)、價金1,0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10月12日23時37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0年10月13日21時10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路邊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2公克)、價金1,0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0年10月15日16時36分許 新竹市市立水源國小門口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0年10月19日15時1分(起訴書誤載為15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0年10月22日16時3分(起訴書誤載為16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0年12月8日21時3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0年12月9日21時4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0年12月14日4時20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先賒欠,嗣於同日下午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0年12月21日21時6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0年12月27日19時28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0年12月28日21時48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11年1月1日16時43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11年1月2日13時39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11年1月6日18時3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11年1月8日21時56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111年3月7日8時47分許 新竹市光華二街附近OK超商 王慶燁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交付價值5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以代支付價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佰元之遊戲點數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11年3月8日3時38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附近統一超商 王慶燁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2公克)、價金1,000元(當場交付現金450元及價值3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以代支付價金,尚賒欠250元價金迄未支付)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及價值參佰元之遊戲點數(合計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11年3月13日23時50分許 新竹市南門街附近萊爾富超商 楊河瓅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4公克)、價金2,000元(價金賒欠迄未支付)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059公克,驗餘淨重0.057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保管字號:本院111年度院安字第47號(見本院訴字卷第71-72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099公克,驗餘淨重0.096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3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127公克,驗餘淨重0.124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4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106公克,驗餘淨重0.104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5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123公克,驗餘淨重0.122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6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123公克,驗餘淨重0.121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7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108公克,驗餘淨重0.106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8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244公克,驗餘淨重0.242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9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800公克,驗餘淨重0.797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10 分裝袋1包 保管字號: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32號(見本院訴字卷第79頁) 11 磅秤1台 同上 12 三星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同上 13 吸食器3組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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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