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46號
SCDM,111,訴,346,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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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平凱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
字第6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係冠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冠成公司)之實際經營者。 緣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磊公司)於民國100年至1 04年間,陸續向冠成公司採購日本Shin-Etsu公司原裝由茂 泰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泰利公司)代理之三氯矽烷 (Trichlorosilane,以下簡稱TCS)氣體並約定冠成公司所 出售氣體應附品質證明文件、產地應為日本進口之TCS氣體 。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2次詐欺取財、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間,分別在冠成公司偽造如 附表編號1、2至5所示品質證明文件(即Certificate of An alysis,下稱COA文件),連同漢磊公司購買之氣體鋼瓶, 各於附表編號1、編號2至5所示之驗收日期出貨予漢磊公司 ,使漢磊公司誤認冠成公司出售之TCS氣體鋼瓶與COA內容相 符,因而先後於102年9月5日、102年10月7日支付買賣價金 新臺幣(下同)31萬5,000元(此次尚有購買其他氣體鋼瓶, 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備註欄)、42萬元予冠成公司,足生損 害於日本Shin-Etsu公司、茂泰利公司及漢磊公司。嗣漢磊 公司於105年2月1日與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晶公 司)合併,以嘉晶公司為存續公司,於108年間盤點庫存並 向日本信越公司及代理日本茂泰利公司之台灣茂泰利公司查 驗上開COA文件,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 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49頁、第54-55頁) ,並有告訴代理人馮博生律師、何曜任律師、賴建宏律師、 證人即漢磊公司倉管部門員工徐忠楨、王明國於偵查中之證 述(見他卷一第91-92頁、第168頁、第222頁;偵續卷第122 -123頁、第130-130頁反面)可證,復有茂泰利公司108年6 月21日茂彰工(設)字第10806005號函暨所檢附之COA編號0 0000000-00-00文件、茂泰利公司108年7月5日茂彰工(設) 字第10807001號函暨所檢附之COA編號303937JM COA-12(瓶 號JMKU-110770、JMKU-110752、JMKU-110768、JMKU-110773 )等文件、冠成公司102年4月25日出貨單(附表編號1氣體鋼 瓶)、告訴人109年5月28日陳報狀、漢磊公司之附表編號1 至5氣體鋼瓶訂購資料及付款紀錄(見他卷一第54-58頁反面 、第163頁、第184-186頁、第190-195頁反面)、茂泰利公 司109年10月26日茂彰工(設)字第109102201號函、茂泰利 公司109年12月28日茂彰工(設)字第1091228001號函暨所 檢附之COA文件(見他卷二第365頁、第378-380頁)、告訴人1 11年2月24日陳報狀、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偵續 卷第125-126頁數反面、133-13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 項則規定:「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規定科 或併科銀元1千元(經提高為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新 法規定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自屬不利於被 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



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論處。故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3 年6月18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 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揭行使偽造附表編號2至5所示私文 書、向漢磊公司詐欺取財之犯行,其時、地密接且係基於同 一動機,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分別行使偽造附表編號 1、2至5所示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 告就前開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為冠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施用詐術而擅自偽 造上開私文書,並持以交付漢磊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 漢磊公司,所為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自 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案發迄今均擔任冠成公司實際經營 者,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小康,現與家人同 住,暨本件犯罪情節、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主文依序為附表編號1、附表編號2至5)併 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五、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 、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 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沒收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自應直接適用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行使偽造附表所示之品質證明文件共5份,均已交由漢 磊公司收受,並非被告所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均 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署押如附表所示,仍應依刑法 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㈢、至公訴意旨認應對被告沒收追徵漢磊公司支付之買賣價金合 計73萬5,000元,然此價金乃漢磊公司基於公司間之交易而 付款予冠成公司,並非被告所有,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 徵,復遍查卷內尚無從認定冠成公司有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之情事,茲不贅述對第三人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附表:
編號 COA文件編號及 其上載明之瓶號 漢磊公司會計系統列印之採購資料 收貨日期、驗收人 偽造署押 備註 1 COA編號:00000000-00-00 COA載明之瓶號:JMKU-070611 採購單號:000000000 驗收單號:0000000000 發票號碼:LL00000000 驗收日期:102年4月25日 驗收單號:0000000000 瓶號:JMKU-070611 驗收日期:102年4月25日 驗收人:徐忠楨 「Eiichi Machida」署押1枚 此次尚有購買 瓶號: JMKU-000000 JMKU-110773 2 COA編號:303937JM COA-12 COA載明之瓶號:JMKU-110770 採購單號:000000000 驗收單號:0000000000 發票號碼:MJ00000000 驗收日期:102年6月7日 採購單號:000000000 驗收單號:0000000000 發票號碼:MJ00000000 驗收日期:102年6月7日 驗收人:王明國 「Noriaki Asano」署押2枚 3 COA編號:303937JM COA-12 COA載明之瓶號:JMKU-110752 同上 同上 「Noriaki Asano」署押2枚 4 COA編號:303937JM COA-12 COA載明之瓶號:JMKU-110768 同上 同上 「Noriaki Asano」署押2枚 5 COA編號:303937JM COA-12 COA載明之瓶號:JMKU-110773 同上 同上 「Noriaki Asano」署押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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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