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陳淑琴
盧正雄
鄭德榮
尚美華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3
75號、第13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盧正雄、盧陳淑琴夫妻與 被告兼告訴人鄭德榮、尚美華夫妻(兼具被告、告訴人身分 時,以下亦僅稱被告)均為址設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4段之 前進時代(快樂頌)社區住戶,雙方因細故生有嫌隙,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盧正雄於民國110年9月8日16時15分許 ,在上址社區管理室前,因酒後脫序行為與被告鄭德榮、告 訴人尚美華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盧正雄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 之犯意,持扣案之畚箕攻擊被告鄭德榮,被告鄭德榮搶下畚 箕後,旋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將被告盧正雄壓制在地 毆打,適被告盧陳淑琴返家見狀後,亦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
犯意,以徒手毆打告訴人尚美華,被告鄭德榮隨即上前阻止 ,被告盧正雄旋趁隙徒手搥打告訴人尚美華背部,致告訴人 尚美華趴倒在地而受有背部及胸部鈍傷、右肘擦挫傷等傷害 ,被告鄭德榮則有右手擦挫傷、右肩鈍傷、肩部鈍傷等傷害 ,被告盧正雄則受有頭部外傷、右胸鈍傷、左側上下肢挫傷 、左耳挫傷、右手撕裂傷等傷害;㈡被告盧陳淑琴於110年9 月16日16時27分許,在上址社區管理室前,又與被告鄭德榮 、尚美華夫妻起爭執,被告盧陳淑琴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 犯意,持不明液體朝被告尚美華眼部潑灑,被告鄭德榮見狀 旋將被告盧陳淑琴壓制在地,被告鄭德榮、尚美華隨即各基 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揮拳、腳踢、持防狼噴霧或安全 帽等方式,毆打被告盧陳淑琴,致被告盧陳淑琴受有右臉及 眼睛紅腫疼痛、雙手肘、左手及頸部疼痛等傷害,被告尚美 華則受有雙眼、食道、全身不明化學物品蝕傷、右手第四指 挫擦傷等傷害,被告鄭德榮亦受有雙眼、全身不明化學物品 蝕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盧正雄、盧陳淑琴、鄭德榮、尚美華 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而被告盧陳淑琴、鄭德 榮所涉上開2次傷害犯行,則應數罪併罰等語。三、查本案被告盧正雄、盧陳淑琴、鄭德榮、尚美華等因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盧 正雄、盧陳淑琴、鄭德榮、尚美華業於111年7月21日在本院 成立和解,並於被告鄭德榮、尚美華當庭賠訖被告盧陳淑琴 新臺幣4,000元後,雙方約定就其餘損害互不請求,亦同意 不再對他方為不法之侵害行為,更言明如有違反願意負擔懲 罰性違約金,是被告盧正雄、盧陳淑琴、鄭德榮、尚美華乃 均具狀向本院撤回對他方之告訴等情,此有本院111年度附 民字第633號和解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見本院卷 第95頁至第96頁、第97頁、第99頁)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 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 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 第40條第3項固分別定有明文。而被告盧正雄為上開傷害犯 行,或被告盧陳淑琴、鄭德榮、尚美華等各為110年9月16日 之傷害犯行時,雖分別使用扣案之畚箕1支或不明液體、防 狼噴霧或安全帽等物,然前者非被告盧正雄所有,亦顯非第
三人無正當理由所提供,業經被告盧正雄供稱:這支畚箕是 公用的,它一直都放在1樓管理室旁之資源回收室等語(見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063號卷第7頁)明確 ,本院當不得對之宣告沒收;至被告盧陳淑琴、鄭德榮、尚 美華於本案使用之不明液體、防狼噴霧或安全帽等物,均未 扣案,且本院參酌被告盧陳淑琴供稱該液體為漂白水等語( 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75號卷第5頁背面 ),而不論是漂白水或防狼噴霧、安全帽均取得容易,縱宣 告沒收亦不能阻絕被告等另行取得類似工具而遏止犯罪,是 認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況追徵此價額,則徒增執行上之勞 費,不符比例,顯無必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