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72號
SCDM,111,聲,772,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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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敬智


被 告 洪家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敬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敬智因被告洪家興犯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 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洪家興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 黃敬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法院 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 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否 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復經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拘 提未果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追保函送達證 書、111年執字第1641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拘提未獲現場 照片、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 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



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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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