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32號
SCDM,111,聲,732,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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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永銘
被 告 廖永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永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永銘因被告廖永瑞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 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 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 被告所犯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檢察官依法寄送執行傳票 至被告之通訊地址,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 經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 ,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拘票、員警製作 之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具保人及被 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有其2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證 ,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予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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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