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02號
SCDM,111,聲,702,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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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仁維


受 刑 人 張瑛桔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1年度執聲沒公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仁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仁維因受刑人張瑛桔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 0000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 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 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受刑人歷經本院以108年度重 訴字第14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361號、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年 6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及 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經傳、拘無著,仍 未見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民國111年6月16日、111年5月17日函文、拘票暨拘 提報告書各1紙、送達證書共2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參,應堪認定。又具保人及受刑人目前戶籍 址均未變更,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共4 紙為憑,足認受刑



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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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