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20號
SCDM,111,聲,620,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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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展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展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展瑋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裁判,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據檢察 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不能因數罪中部分罪刑已經執行完 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 字第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縱有部 分已執行完畢,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 ,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核屬將來執行時扣 除之問題。  
四、經查,受刑人邱展瑋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審核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 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 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月),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 有期徒刑4月、2月)之總和(計算式:4月+2月=6月),暨 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 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 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2日 109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60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16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8號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30日 111年4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8號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日 111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 第2872號 (110.12.2易科罰金執畢)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2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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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