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軍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竹東簡易庭民國11
0年11月30日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8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16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 決有不服之上訴,準用上開規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3項之規定自明。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行審理 程序,被告陳軍政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院陳述,有 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院簡上卷第87、103 頁),依前開說明,本院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 、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顯然過輕,爰依法提起上訴 ,請求撤銷原判另為適法判決等語。
三、按法官為量刑之裁量時,本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 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 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 ,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 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查原審 衡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本案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 朱乘堂(原名朱乘葑)產生嫌隙,竟不圖克制情緒,貶抑告 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所為實 有不該,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已離婚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上
除未逾法定刑度外、亦無與類似案件明顯輕重相差懸殊等裁 量權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堪認已充分斟酌客觀上之 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要求,而難認有何不當。據此,檢 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量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蔡玉淇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軍政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軍政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 單(三)直播錄影光碟、譯文、偵查報告各1份及陳軍政insta gram帳號照片1張。」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陳軍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二)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 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因細故 與告訴人產生嫌隙,竟不圖克制情緒,以上開方式貶抑告
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所為 實有不該,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已離婚等一切情況。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罰 金新臺幣5千元,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服勞役的話 ,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 ,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167號
被 告 陳軍政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軍政與朱乘葑為朋友關係,朱乘葑對外使用「天峰」之別 稱。因陳軍政遭朱乘葑封鎖帳號產生嫌隙,陳軍政於民國11 0年4月25日上午2時13分許,開設instagram直播聊天室時見 朱乘葑加入聊天室,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 不特定之人得隨時加入聊天室之共見共聞狀態下,以「幹妳 娘天峰你進來衝三小!」等語辱罵朱乘葑,足以貶損朱乘葑 之人格,為正在新竹縣竹東鎮住處連線上網之朱乘葑察覺, 嗣後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朱乘葑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軍政偵查中供述。
(二)告訴人朱乘葑警詢中、偵查中指訴。
(三)直播錄影光碟及譯文1份。
二、核被告陳軍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