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553號
SCDM,111,易,553,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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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燕慧


陳佳志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468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竹北
簡字第2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燕慧於民國111年3月26日上午8時10 分許,飲酒後前往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由告訴人江源 富所管理之福將人力工程行員工宿舍前,基於毀損犯意,以 腳踹破宿舍一樓鐵鋁門柵板,再以手伸入門內轉開喇叭鎖開 啟大門,致令該鐵鋁門損壞而不堪使用,復與同行友人即被 告陳佳志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明知未經福 將人力工程行之同意,擅自侵入宿舍內,以此方式無故侵入 他人建築物。嗣經工程行員工彭曾為發現後將其留置在場, 通知告訴人江源富到場,並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因認 被告黃燕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及同法第306條 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被告陳佳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 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案被告黃燕慧陳佳志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黃燕慧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及同法第306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被告陳佳志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 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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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