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511
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伍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780 號被告黃美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於民國111年5月23日緩起訴期滿,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 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4公克,109年度安保字第356號)係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美茹經警員查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甲 基安非他命1包。前揭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8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 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年11月24日 ,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141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且 於111年5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 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毒 偵字第1780號卷第75、78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 卷宗無訛。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54公克,保管字號:109年 度安字第35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1780號卷第58頁 ),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
實驗室於109年9月2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 毒偵字第1780號卷第62至63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 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 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 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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