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艾紋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生日應更正為「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七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 誤載為民國70年1月5日,與判決書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被告生日不符,亦與卷附個人戶籍資料不符,然 不影響本院審理之被告同一性,顯係數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 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