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張聿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洪春夏 台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 110年7月28日 23,29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