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邱春香
訴訟代理人 陳宜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范發揚即金吉利寵物店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 111年1月15日 446,000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