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鴻宇彈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啓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鴻宇彈簧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 110年12月5日 7,140元 D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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