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根穆
代 理 人 王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 110年1月20日 508元 A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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