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00號
PCDV,111,除,300,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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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王宜安
代 理 人 陳裕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6545-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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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