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1年度,12號
PCDV,111,訴聲,12,202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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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林家宏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徐士榮間因111年度訴聲字第12號聲請許可
為訴訟繫屬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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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