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79號
PCDV,111,訴,579,2022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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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耀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呂芳誠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
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71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686元(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
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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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