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57號
PCDV,111,訴,457,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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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訴訟代理人 王偉甫
被 告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邱繼鋒

被 告 邱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1萬7,865元。及其中新臺幣337萬6,741元自民國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邱金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九峰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14日經主管機關廢 止登記,未經選任清算人,應由全體董事(即被告邱繼鋒) 為法定代理人。)於103年7月18日邀同被告邱繼鋒邱金順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380萬元,約定 期間自103年7月18日起至105年7月18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 加碼0.185%計算,應按月付息,屆期還本。另約定如一期未 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 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主債務人並未依約付款,經原告就擔保不動 產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受償2,662萬3,904元、15萬7,84 0元後,尚餘381萬7,865元(含本金337萬6,741元及違約金4 4萬1,124元),及以本金337萬6,741元計,自110年8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獲清償 。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本件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九峰建設有限公司邱繼鋒抗辯:對原告主張尚未清償 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數額,被告九峰建設有限公司邱繼鋒不爭執,希望可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目前尚無法一 次清償原告要求之274萬797元。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 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4941號執行事件分 配表為證;且為到場之被告九峰建設有限公司邱繼鋒所未 爭執;被告邱金順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 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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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