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高秀秀
被 告 天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蕭瑋辰
被 告 施宛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民國111年6月27日111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 如附表一、二「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欄所示之內容顯係 誤載,更正為如附表一、二「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一:
編號 更正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本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第1頁第13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參仟玖佰參拾捌元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參仟玖佰參拾捌元 2. 第1頁第18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附表二:
編號 餘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算日 計算標準 (年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 117,389元 110年9 月30日 ①110年9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為1% ②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為2.1% 110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56,549元 110年9 月30日 ①110年9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為1% ②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為2.1% 110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173,938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