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姜智浩
被 上訴 人 劉劭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
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
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