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95號
PCDV,111,訴,1795,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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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 告 賴榮祖
被 告 曾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未特定被告應給付之金錢數額為何(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或被告應自○年○月○日起至返還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元),不符前述規定,且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應予補正。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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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