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69號
PCDV,111,訴,1269,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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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 告 黃勝賢
被 告 黃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110年度附民字第957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 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1兩造前為同事,被告因故對原告心生不滿,分別為下列之犯 行:⑴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妨害名譽 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21時11分許,以手機上網登入 臉書社團,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原告(臉書暱 稱「江凱夫」、「ModiWang」)發文下方張貼如附表一所示 之内容,指摘傳述原告到處檢舉店家等不實之事,以及辱罵 原告為按摩敗類等侮辱之語,足以貶損原告名譽。⑵基於恐 嚇取財之犯意,於108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1月21日間,連 續以臉書Messenger訊息,對原告恫稱如附表二所示之内容 ,使原告心生畏懼,分別於109年1月18日及同月19日各轉帳



5000元,共計10000元至被告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而得逞。被告對原告公然侮辱、加重誹 謗及高達6次之恐嚇取財等犯行,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5 5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參拾日(誹謗罪)、有期徒刑陸月(恐 嚇取財),均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與自由權,並對 原告造成非財產上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20萬元( 侵害名譽權部分)及30萬元(恐嚇取財之侵害自由權)。 2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引用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55號 刑事案件之證據為證,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被告於刑事案 件均坦承不諱,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被告所為係故意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自由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對 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 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 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因被告前揭誹謗行為而名譽 權受損,又因被告前揭恐嚇取財行為而心生畏懼,足認被告 之行為業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原告之精神上自受有痛 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自屬有據。爰審酌原告大學 肄業、目前擔任按摩師,月入約5、6萬元,財產總額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詳卷);被告大學肄業,從 事按摩業,月入約15000元至25000元(見本院110年度易字 第855號刑事判決),財產總額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詳卷),及原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誹 謗罪部分請求慰撫金5萬元為適當;恐嚇取財罪部分請求慰 撫金15萬元為適當。
七、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11 1年1月10日(110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即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08年12月23日 1.按摩敗類到處檢舉店家的人不就是你嗎!少在那邊裝受害者。 2.多少店家多少人因為被你檢舉丟工作,還有阿月購買的公務電腦被你侵占,記得你幹過的壞事不少吧。 3.海神、勁翔、享趣、維帕、水棧、洛基、庫奇…還有很多。這些你敢說不是你檢舉的我還不敢聽好嗎!? 4.在外面招搖撞騙害人的根本就是你好嗎,少在那邊裝受害者了真他媽的噁心!!! 5.別以為大家都不知道你玩藥丸壞掉玩到有被害妄想症。 6.怎麼不想想你自己做人有多失敗到被每個人唾棄!! 7.就說你被害妄想症還不信,只會在那邊跳針不知道是跳三洨就說你玩壞了還在那邊誰說的誰說的北七嗎!? 8.別在那邊裝作自己多正義私底下一直在幹些骯髒事。
附件二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08年12月25日 1.我可以找人獵殺你信不信。 2.我自願來獵殺你。 3.放心,我真的想做的話你會從人間蒸發。 4.我當然不會嘴砲,我說到做到。 5.人間蒸發的只有你。 6.只要有人看你不順眼被你檢舉,我就有理由可以獵殺你。 7.祝你在西門Wg出入平安。 8.讓你從世界上消失而已 2 108年12月27日 只要你不死我耳根子就不會清淨。 3 109年1月17日 1.放心啦,我會做的很乾淨的。 2.之前就說了我可以直接威脅你的生命,為什麼還想試試看呢? 3.我是高知識犯罪,我能做到非常完美完美到不留痕跡,想試試看嗎? 4.就直接換你坐輪椅。 5.看你的生命值多少錢呢? 6.我覺得還是把你挖坑埋了算了。 7.你的生命就值5萬倒不如埋了還比較有貢獻。 8.你經常說阿月花百萬來陷害你?那我可以稍微慈悲一點百萬的一半也行。 9.外面讓一個人消失的價錢是這個價。 10.5萬/10期。 11.(傳送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照片1張)明天中午12:00入帳,可以吧,完成後我那邊的人會已經說好暫時不會動你,入帳再拍明細給我。 12.黑道掛上的人。 4 109年1月18日 1.5000?所以你認為你的生命不值錢嘍! 2.不然把你帶去捐贈器官好了! 5 109年1月19日 1.今天的匯了沒?匯完要拍明細。 2.先跟我說下個禮拜要給多少?禮拜六入帳。 6 109年1月21日 1.是想說你如果之後被其他人弄死的話至少離世之前還有一點好名聲。 2.你惹到不少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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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