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98號
PCDV,111,補,998,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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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陳澤熙律師
被 告 張森
王麗玉
張敏芳
張采婕(原姓名張書君)

鄭美智


鄭美慧



鄭美滿
陳瑞玄
李朝
張宗揚
張素香
張素雲
葉素英
葉瓊霞
張璧
張明亮
張智明
李明瑞
李明昌
張鈞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6,231,7
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附表: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6,100元/平方公尺×
面積7,575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821/10000=16,231,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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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